110 年 9 月 9 日桃勞秘字第 1100071245 號令訂定
一、為使桃園市勞工教育大樓(以下簡稱本大樓)充分發揮勞工教育功能,並 建立使用秩序及維護其設備,特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本要點所稱場地係指本大樓之教室、視聽教室及調解室。
三、申請使用本大樓教室及視廳教室之場地,應逕至桃園市政府勞動局(以下 簡稱本局)會議室租借系統網站(網址 https://labor.recreation.tycg.gov.tw/)申請線上預約,並依限於七天 內繳納場地使用費(倘線上繳款者,則須九天前申請線上預約),逾期未 繳納者,本局得不予許可使用。 本大樓調解室不對外開放租借使用,由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統籌使用。
四、申請人無法如期使用場地時,原則應於使用日十天前取消線上預約申請, 其所繳納之場地使用費無息退還。
五、本局因政策或公務需求必須收回場地時,得於使用日十四日前通知申請人 ,申請人應配合變更使用時間或停止使用。惟因突發或緊急等不可抗力情 事必須收回場地時,原則得於使用日三日前通知經核准使用場地之申請人 ,申請人應配合變更使用時間或停止使用。 申請人依前項停止使用者,所繳納之場地使用費無息退還,不得請求任何 補償。
六、申請人有下列情事者,本局得不予核准使用,已核准後始發現者,本局得 撤銷原核准處分,所繳納之場地使用費無息退還。
(一)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。
(二)妨害社會公序良俗或影響公共安全。
(三)活動內容與申請用途不符。
(四)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。
(五)各種宗教法會活動或非正當傳直銷等行為。
(六)其他致生本大樓損害之行為,經本局認定不宜繼續使用者。
七、本大樓場地開放使用時間為週一至週五(上班日)上午八時至下午九時及週 六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(國定假日及其前後連續之例假日不開放使用)。
八、申請人需使用本大樓公物設備或佈置場地者,應事先徵得本局同意。 使用本大樓公物設備及場地,應注意維護,離場前應回復原狀,並請本大 樓工作人員檢查確認,如發現有毀損者,應照價負損害賠償或修復責任。
九、使用場地需張貼海報、宣傳單或標語等文宣品,應在指定地點設置並使用 無痕膠帶黏貼,不得擅自張貼或損毀場地及其設施。
十、使用場地期間之公共秩序、安全維護、傷患急救、環境整潔及人行通道保 持暢通等應由申請人負責處理,並知會本大樓工作人員。 使用場地期間之垃圾及廚餘,請依法做好垃圾分類及資源回收處理。